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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州所得税申报】系列(2):美国公司只在一个州注册,为什么还要向多个州申报所得税?

在上一篇《美国公司向多个州销售商品,要逐州申报所得税吗?》中,我们介绍了美国各州如何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销售规模及P.L. 86272保护规定,判断企业是否产生州所得税申报义务。 那么,确认了税务关联之后,企业具体需要向哪些州申报?已经由亚马逊代缴销售税的卖家,是否还需要办理其他税务申报? 继续沿用

ChaoBuy 编辑部
【多州所得税申报】系列(2):美国公司只在一个州注册,为什么还要向多个州申报所得税?

在上一篇《美国公司向多个州销售商品,要逐州申报所得税吗?》中,我们介绍了美国各州如何依据企业的经营活动、销售规模及P.L. 86-272保护规定,判断企业是否产生州所得税申报义务。

那么,确认了税务关联之后,企业具体需要向哪些州申报?已经由亚马逊代缴销售税的卖家,是否还需要办理其他税务申报?

继续沿用上一篇的怀俄明州公司。

假设你在怀俄明州注册了一家C公司,全部产品通过亚马逊销售,没有经营独立站,也没有在其他州设立办公室或雇用员工。

但核对2026年经营情况时发现:部分自有商品被亚马逊分配到加州FBA仓库;公司在纽约州没有库存或员工,但按照纽约州的收入归属规则计算,来自纽约州的收入达到150万美元。

企业一直只在怀俄明州注册,接下来应该如何处理各州的所得税申报?

01 亚马逊已经代缴销售税,为什么加州还可能要求申报所得税?

首先需要区分加州两个税务机构的职责:CDTFA负责销售税等税费,FTB负责公司所得税及特许经营税等税种。

两者适用的注册、申报和征税规则并不相同。

先看CDTFA的销售税规定。

根据加州Regulation 1684.5,如果商家在加州的销售全部通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完成,且相关交易由平台负责销售税,即使卖家在加州仓库存放库存,通常也无须额外申请Seller's Permit(销售税许可证)。

例如,这家怀俄明州企业全部通过亚马逊销售产品,符合上述条件时,加州销售税由亚马逊代收代缴,公司一般无须再向CDTFA申请销售税许可证。

但FTB对企业所得税采用另一套判断标准。

加州税务局(FTB)会依据公司是否在当地开展业务、取得加州来源收入等情况,确定其公司税义务。

这家公司虽然没有在加州设立办公室,也没有当地员工,但存放在加州FBA仓库的产品仍属于企业。

自有库存存放在加州,通常会形成实体税务关联,而且可能使企业无法适用P.L. 86-272对净所得税的保护。

因此,企业需要根据FTB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提交Form 100(加州公司特许经营税或所得税申报表)。

对于被认定为在加州开展业务的C企业,通常还涉及每年800美元的最低特许经营税,即使公司当年亏损,也可能需要缴纳。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能适用例外规定。

也就是说,这家公司可以无须向CDTFA申请销售税许可证,但仍然需要向FTB申报公司税。

两项规定可以同时适用,亚马逊代收销售税不会自动免除企业的所得税申报义务。

02 企业只在怀俄明州注册,纽约州还需要申报吗?

企业在哪个州注册,与其需要向哪些州申报所得税,是不同的判断标准。

首先,怀俄明州本身不征收州企业所得税。

因此,这家C公司无须向怀俄明州申报州企业所得税。不过,公司仍需按照当地规定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缴纳年度许可税,并正常履行联邦所得税申报义务。

其次,纽约州可能因为销售收入产生申报要求。

对于适用Article 9-A的一般商业企业,2024年至2026年开始的纳税年度,来自纽约州活动的收入达到128.3万美元,即可能形成所得税经济关联。

这家公司的纽约州来源收入为150万美元,已经超过上述门槛。

不过,超过经济关联门槛,并不代表一定需要提交企业税申报表,还要检查是否适用P.L. 86-272。

例如,如果这家公司在纽约州的活动仅限于符合保护条件的有形商品订单招揽,订单在州外审批、商品从州外发货,并且没有其他不受保护的当地活动,就可能免于纽约州Article 9-A企业税。

对于符合上述保护条件、且不属于合并申报集团的外州公司,纽约州通常也不要求提交Form CT-3。

如果企业存在不受保护的经营活动,并因此产生当地公司税申报义务,则一般需要提交Form CT-3。

因此,同一家怀俄明州公司,可能需要在加州提交Form 100,而纽约州是否需要提交Form CT-3,还要进一步核实经营活动及税收保护的适用情况。

另外,企业是否需要向当地州务卿办理外州企业登记,应根据企业登记法规单独判断,不能以税务申报结果直接替代。

03 向多个州申报,就要把全部利润分别交税吗?

假设这家公司最终需要同时向加州和纽约州申报所得税,是否意味着两个州都可以按照公司的全部利润征税?

对于跨州经营企业,各州通常设有所得归属与分摊规则,用于确定应归属于本州的应税所得。

这家企业在计算加州所得税时,需要按照加州的规定确定应分配给当地的所得;如果纽约州也产生公司税义务,则需要按照纽约州的相应规则计算。

各州的应税所得需要分别确定,不能直接把企业的全部利润作为每个州的计税基础。

不过,各州采用的分摊规则可能不同,部分情况下仍可能发生重复征税。

此外,企业即使没有应税利润,也不能直接认定没有州税负担。

例如,加州对符合条件的C企业设有800美元最低特许经营税;纽约州对于负有Article 9-A企业税义务的企业,也可能征收固定金额最低税。

因此,企业在核查多州所得税时,需要分别确认申报州、适用申报表、应税所得及最低税要求。

至于一家企业同时向多个州销售商品,应税利润究竟如何分配到各州,我们将在下一篇《美国企业需要申报多个州的所得税,应税利润如何分摊?》中继续介绍。

注:本文以一般C公司为例。LLC、S公司及合并申报等情况,需结合企业实际税务分类及各州规定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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